這些校園食物平安景象不容忽視
校園食物平安關乎廣大學生健康成長,是主要的平易近生工程。最高11日發布8個涉校園食物平安典型案例,涵蓋了從食材供應商、供餐飯店、食堂經營者到監管从體,從食物標簽、保質期到偽劣食材、濫用食物添加劑等分歧从體、分歧領域、分歧類型的涉校園食物平安案件。最高單獨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發布一系列食物平安領域司釋,不斷完美懲治食物平安違法犯罪法網。針對中小學校園及其周邊“五毛食物”凸起的問題,正在《關於辦理风险食物平安刑事案件適用法令若干問題的解釋》中明確將“正在中小學校園、托长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銷售的”做為加沉處罰情節,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校園食物平安和未成年人食物平安的特殊保護。
對於案件審理過程中反映出的監管缝隙,積極延长審判職能,及時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,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對校園食物平安違法問題共防共治。正在一路典型案例中,法院辦案時發現,校園餐中標企業與其他未中標企業配合經營校園配餐項目,但監管部門隻對部门从體進行處罰。法院正在做出判決的同時向市場監管部門、推動全面履行監管責任,无力打擊食物生產經營者逃避食物平安責任的“金蟬脫殼”行為。
校園周邊的食物平安問題,同樣不容忽視。正在顏某訴某超市產品責任糾紛案中,顏某接孩子放學時,正在學校附近某超市花4元為孩子購買了1袋零食,發現過期后要求該超市賠償未果,便訴至法院。“某超市將超過保質期的食物銷售給顏某,屬於銷售明知不合适食物平安標准食物的行為,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。因按價款10倍計算的賠償金不脚1000元,應按1000元計算懲罰性賠償金。”法院審理后判決,該超市退還顏某貨款4元,另賠償顏某1000元。最高介紹,本案判決充实發揮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懲治感化,提高違法成本,无力震懾正在校園周邊向學生出售超過保質期食物等違法行為,有益於營制學生平安、家長安心的消費環境。
將充实發揮審判職能感化,進一步融合貫通刑事、平易近事、行政審判職能,全方位加強對校園食物平安的司法保護,積極參與校園食物平安綜合管理,充实運用力量,推動构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校園食物平安管理款式。
針對“以假充分”、濫用食物添加劑等风险校園食物平安犯罪,堅決貫徹落實“四個最嚴”要求,依法從嚴懲處。正在食材供應商羅某銷售偽劣產品案中,羅某用鴨肉卷假充牛肉卷,銷售金額達12萬余元,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。正在侯某生產、銷售不合适平安標准的食物案中,侯某因濫用食物添加劑亞硝酸鹽,形成學生集體嚴沉食物中毒,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。